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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特点及三方权利义务

发布日期:[2016-08-19]   

    劳务派遣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要派单位)的用工需求,为用工单位选拔、派遣符合其要求的劳动者到其单位工作,由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实际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并向用人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制度。劳务派遣在主体、内容以及程序等方面都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也具有特殊性。

     劳务派遣中三方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有三方主体,即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之间既共同形成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同时彼此之间又相互形成相对独立的特殊法律关系。

    因此,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双层次的,两两之间的权利义务都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 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形成了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操控和占有被派遣者劳动者的劳动,只是在组织关系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所以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不同于一般的用人单位,主要如下: 对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进行了一些强制性的限制,主要包括:

 

    1、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特殊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不是实际用工单位,这就决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除了应该具有普通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内容要素外,还应当具有与劳动者派遣任务有关的内容,即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定。

    2、对劳动合同形式的限制。 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的主要通过为第三方主体即用工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报酬,但由于这种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和非连续性,劳动者随时有可能失去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联系以及劳动的机会,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劳动者的生存压力。 告知义务。被派遣劳动者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报酬,所以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对劳务派遣协议应有知情权,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一切信息。 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依照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报酬支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

    无论用工单位是否足额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的义务,这是因为劳动报酬的支付是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内部协议,不影响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工会法》的要求给予支持,并负有相应的保障义务。 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因此在其依法解除、终止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同时当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是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其收入来自于用工单位的报酬,而不能凭借其强势地位,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不得自我派遣的义务。许多企业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对劳动者的种种义务,减轻自身生产成本而采用自我派遣。但这样一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受到极大侵害,仅仅是换了一种工作方式,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就有了天壤之别,为了杜绝对劳务派遣的滥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虽然不存在劳动合同,但是用工单位使用和拥有劳动者的劳动,并且直接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所以依法仍然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一定的义务。

用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是实际的使用劳动者,并具体安排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同时也应承担基本的安全生产义务,所以《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要明确劳动执行标准以及双方在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又直接规定了用工单位负有上述义务,以更好的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与其利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劳动内容、 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加班独立于正常劳动,劳动者理应享有与其劳动相等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必须按照劳动者加班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同时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的特殊贡献给用工单位带来了更好的经济效益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向其支付绩效奖金。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所应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被派遣劳动者同样有权享受。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劳动者依法享有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在劳务派遣中,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因此它应在实际使用劳动者之前,根据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

    确保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义务。虽然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发生隶属关系,但用工单位直接占有和控制劳动者的劳动,并因此受益。如果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与其他人提供的劳动如果是一致的话,劳动者依法应当享受到同工同酬的待遇。

    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负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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