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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产生的社会环境

发布日期:[2017-02-21]   

John Atkinson等人于1984年提出“劳动力市场弹性化”(labor market flexibility)/LMF)此名词后,劳动力派遣已成为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之新策略,尤其在企业处处讲究成本节省的今天,运用短期的派员工,日渐成为企业缩减劳务成本的方法,据估计,委用外派遣人力,可以为企业缩减每人15%的劳务成本。

劳动力派遣是因经济不景气,产业结构改变,许多中小企业面临关厂歇业的危机,企业为了降低运营成本,除了雇佣一定的长期雇员外,以临时派遣的人员为填补工作缺口。

据台湾劳委会曾经调查发现,1997年以后成立的公司,高达14.03%的事业单位采用人力派遣之劳工(联合报,2002)。而日本因泡沫经济的重击,也有八成以上公司使用人力派遣的劳工来减低成本,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公司,派遣劳工比率高达五成以上(经济日报,2002)。可见,如果采取短期劳动派遣的方式,既可减少企业的人事成本(包括福利措施,教育成本,环境障碍),还能使得企业弹性使用人力,增加企业的利润。

  对派遣员工而言,由于劳动派遣选择工作的自由度高、工作环境的转换性高及工作时间较有弹性,可满足很多人特殊生活规划的需要;对于一些就业的弱势群体比如无特殊技能、年龄偏大的再就业者,很难找到固定性的工作,劳动派遣可以帮助这些人就业;企业更多需要有本行业专门技能的员工,对于刚毕业的大中专及高中毕业的学生而言,很难在刚离开学校时找到稳定的工作,劳动派遣可以帮助他们获得一些工作的经验,将派遣工作作为一时之间无法获得经常性稳定工作时的过渡,为以后寻找稳定性工作打下基础。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有很大的生存空间,应在适当限制的基础上规范其发展。尽管劳动派遣存在着许多问题,但它毕竟是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一种用工方式,而且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我们应尊重现实生活的需要,以法律加以规范,使其有序发展。如不进行规范,就有可能用人单位扩大使用派遣劳动者,也会产生大量的派遣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盘剥,用人单位之间相互推卸责任,规避劳动法上的义务。

  再有,从现实就业形势的特点来看,一些行业确实需要这种灵活的派遣人员,如不需要一定技能的可替代的工作:临时的保安,家政服务、和清洁人员等;具有特定技能的工作时间比较灵活的行业,某种特殊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为用人单位解决不常见的技术难题,而用人单位又没有必要长期雇用用这种特技人员。同时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属于买方市场,有大量的下岗职工需要就业也有许多低学历的年轻人就业难问题,还有许多一技之长之人没有充分发挥其技术资源,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等都需要劳动派遣这种就业方式加以解决。因此,劳务派遣有存在的必要,鉴于其也有弊端,法律应该规范派遣政策,zh正确引导其发展,这对促进就业、发展灵活用工制度及充分利用社会上的人力资源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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