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以及与之配套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对劳务派遣作出了严格的规范,大大压缩了劳务派遣的适用空间。作为替代措施,业务外包也得到广泛运用。邮政企业在运用业务外包过程中,应当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做好顶层设计,最大限度地管控法律风险。
业务外包的法律性质
业务外包是指企业利用专业化分工优势,将日常经营中的部分业务委托给本企业以外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完成的经营行为。从法律上来说,业务外包的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基于平等合作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业务外包涉及的合同类型比较广泛,其中承揽合同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确立了所有提供劳务合同的一般规则。讨论业务外包的法律关系,可以承揽合同作为基准。按照《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定,业务外包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承包方应按照与发包方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发包方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依据工作成果给付承包方报酬。 业务外包不可异化为劳务派遣
2012年修改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一些用人单位以业务外包、劳务承揽等方式加以应对,但与业务外包提供商签订的合同却充满了劳务派遣的色彩,将业务外包异化为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因此,必须理清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关系,让业务外包名副其实,避免形成“假外包、真派遣”的困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存在以下不同点。
一是标的物不同。业务外包不仅要求承包方提供一定的劳务,更为重要的是提供相应的工作成果。劳务派遣则是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即劳动力是劳务派遣关系的标的物。这直接导致二者的计酬方式存在明显不同,业务外包按量计酬,而劳动派遣则按人头计酬。
二是员工人身依附性不同。业务外包中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员工没有直接的指挥、管理权,发包方仅可以对承包方完成业务外包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而劳务派遣中,被派遣的劳动者则要服从用工单位指挥、命令,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这就意味着,业务外包合同中不宜存在对承包方员工进行直接管理的条款。
三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同。在业务外包中,承包方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发包方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还要明确的是,尽管委代办可以纳入业务外包的射程之内,但考虑到委代办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实践中也多次出现法院将委代办确认为劳动关系的案例,因而,委代办模式应审慎使用。
业务外包风险管控应注意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业务外包风险管控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选择好业务外包服务提供商。业务外包的承包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承包方是依法成立和合法经营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是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其从业人员符合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三是承包方的技术及经验水平符合本企业业务外包的要求。邮政业务外包的承包方一般应具有物流服务、信息服务、物业服务等经营范围。选择承包方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且不宜将劳务派遣企业作为外包服务提供商。
准确界定业务外包的具体范围。应避免将企业的核心业务外包。考虑到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着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邮政营业窗口服务外包应审慎对待,并要遵守国家以及地方关于邮政营业场所自办转为代办的监督管理规定。
签订规范的业务外包合同。业务外包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外包业务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和质量标准,保密事项,费用结算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外包业务需要保密的,应当明确规定承包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要求承包方向其从业人员提示保密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签订业务外包合同要与劳务派遣协议的条款相区分,其中费用结算、承包方从业人员管理、民事责任承担等尤其要注意。
强化业务外包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严格执行业务外包制度、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包方严格履行合同。对承包方的履约能力进行持续评估,特别是对于重大业务外包,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避免业务外包失败造成企业经营活动中断。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以及与之配套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对劳务派遣作出了严格的规范,大大压缩了劳务派遣的适用空间。作为替代措施,业务外包也得到广泛运用。邮政企业在运用业务外包过程中,应当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做好顶层设计,最大限度地管控法律风险。
业务外包的法律性质
业务外包是指企业利用专业化分工优势,将日常经营中的部分业务委托给本企业以外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完成的经营行为。从法律上来说,业务外包的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基于平等合作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业务外包涉及的合同类型比较广泛,其中承揽合同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确立了所有提供劳务合同的一般规则。讨论业务外包的法律关系,可以承揽合同作为基准。按照《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定,业务外包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承包方应按照与发包方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发包方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依据工作成果给付承包方报酬。 业务外包不可异化为劳务派遣
2012年修改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一些用人单位以业务外包、劳务承揽等方式加以应对,但与业务外包提供商签订的合同却充满了劳务派遣的色彩,将业务外包异化为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因此,必须理清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关系,让业务外包名副其实,避免形成“假外包、真派遣”的困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存在以下不同点。
一是标的物不同。业务外包不仅要求承包方提供一定的劳务,更为重要的是提供相应的工作成果。劳务派遣则是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即劳动力是劳务派遣关系的标的物。这直接导致二者的计酬方式存在明显不同,业务外包按量计酬,而劳动派遣则按人头计酬。
二是员工人身依附性不同。业务外包中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员工没有直接的指挥、管理权,发包方仅可以对承包方完成业务外包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而劳务派遣中,被派遣的劳动者则要服从用工单位指挥、命令,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这就意味着,业务外包合同中不宜存在对承包方员工进行直接管理的条款。
三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同。在业务外包中,承包方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发包方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还要明确的是,尽管委代办可以纳入业务外包的射程之内,但考虑到委代办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实践中也多次出现法院将委代办确认为劳动关系的案例,因而,委代办模式应审慎使用。
业务外包风险管控应注意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业务外包风险管控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选择好业务外包服务提供商。业务外包的承包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承包方是依法成立和合法经营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是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其从业人员符合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三是承包方的技术及经验水平符合本企业业务外包的要求。邮政业务外包的承包方一般应具有物流服务、信息服务、物业服务等经营范围。选择承包方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且不宜将劳务派遣企业作为外包服务提供商。 准确界定业务外包的具体范围。应避免将企业的核心业务外包。考虑到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着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邮政营业窗口服务外包应审慎对待,并要遵守国家以及地方关于邮政营业场所自办转为代办的监督管理规定。
签订规范的业务外包合同。业务外包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外包业务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和质量标准,保密事项,费用结算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外包业务需要保密的,应当明确规定承包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要求承包方向其从业人员提示保密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签订业务外包合同要与劳务派遣协议的条款相区分,其中费用结算、承包方从业人员管理、民事责任承担等尤其要注意。
强化业务外包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严格执行业务外包制度、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包方严格履行合同。对承包方的履约能力进行持续评估,特别是对于重大业务外包,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避免业务外包失败造成企业经营活动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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