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实际,安排一定的财力予以支持。积极落实国家和市就业创业服务各项补贴政策,确保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平等享受。发挥市现代服务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作用,采取市场化操作方式,扶持成长性强、发展前景好、对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人力资源服务项目。对经认定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一定补助。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对在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且符合有关条件的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相关标准给予一定补助。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营改增”政策,消除人力资源服务中间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跨境应税行为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摊销。
(三)拓宽投资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收购、参股、联营等形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的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重点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的信贷资金投入,并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利率优惠支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市或通过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进行直接融资。对自主创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且符合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和贴息比例。
(四)完善购买公共服务政策。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研究将人力资源招聘会、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监测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进行动态调整。推行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
(五)扩大对外开放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市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走出去”,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合资合作企业,参与人才竞争与合作,拓展国内外市场。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准入限制,鼓励外资和港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我市发展,允许香港和澳门人力资源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允许已在国内落户的合资企业在我市再投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外商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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