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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积金的管理

发布日期:[2016-03-03]   

    1、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管理本市各区公积金的筹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工作;各县(市)设立“分中心”负责该地区公积金的筹集、支付、核算的编制使用计划等工作。“中心”对“分中心”实行政策、业务领导。

    2、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筒称承办银行房贷部,下同)代办其结算和信贷等金融业务。

    3、单位建立公积金制度的第一年内,职工个人公积金的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确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从次年起,按三个月定期利率计息。如遇利率调整,从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执行。

    4、承办银行房贷部每年6月向单位和职工公布一次公积金对帐单,职工可凭单位证明刭承办银行房贷部查询。

    5、职工调动工作单位时,同时办理公积佥的转移手续,其公积金本息转入新单位名下职工公积金户名内。

    6、在职职工因故停发工资期间,职工单位和个人均暂停缴交公积金,其结存公积金本息保留在原单位公积金户名内,恢复工资关系后,继续缴交公积金。

    7、在计算征收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缴交的公积金;

职工提取的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继承和遗赠的公积佥本息,对受益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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