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起源于美国和欧洲,发展于日本台湾,繁荣于中国
劳务派遣业务起源于1920年的美国,当时由一家名叫SamuelWorkman的公司创立了人力租赁的业务模式(Rentedhelp)。根据Hewitt公司的一项调查发现,有93%的大型企业(500人以上)接受着不同程度的劳务派遣服务。根据全美PEO协会统计,全美有400万人属于双雇用关系,而且这种派遣模式在美国以每年35%的比例增长。
日本产业发达,于1960年代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出现了人力派遣。1980年代台湾出现人力派遣服务。
在我国,据统计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约有2500万人。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甚至1/3~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包括制造业、建筑、金融、通信、邮政、电力、航空、石油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
劳务派遣实质
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机构,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对象
劳务派遣适用于各类用工单位,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股份制公司、金融企业、电信行业、教育行业、医药部门和较大型的外资及私营企业。
1、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银行等)编外人员;
2、企事业单位临时性、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非核心的员工;
3、企事业单位因突发性工作量大增,临时需增加员工;
4、企事业单位因员工请假造成临时性岗位缺员;
5、季节性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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